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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宅说法:房产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,败诉!
2018-03-20 16:23:09 来源: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翟敏
【案例摘要】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吕**,郑**与吕**是夫妻。通过中介公司家*房产代理公司居间介绍,郑**与家*房产代理公司、案外人牛*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郑**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牛**。合同签订后,郑**以夫妻之间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。家*房产代理公司起诉郑**与吕**,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。
法院判决: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【老宅说法】
房产中介人员应具有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,对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查,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、真实性,并如实告知委托人。本案中原告未审查房屋所有权人吕**是否有出卖房屋的真实意图,未确认签署《房屋买卖合同》的代理人郑**是否有代理权,造成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,原告存在过错。因此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【雅成律师风险提示】
1、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,依法有义务审查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,否则承担违约责任;
2、 作为房屋购买人,自身也应当谨慎购买,仔细核对交易卖方的身份信息,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,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则确定是否有授权委托,以避免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。
参考案例:(2017)吉0102民初3766号
【撰稿人】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翟敏15304488031
电子邮箱:15304488031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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